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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3分鐘不熄火 台南市罰500至2000元罰款

停車3分鐘不熄火 台南市罰500至2000元罰款

台南市98年一月一日起率全國之先實施反怠速自治條例,除了警車、消防車等特殊車輛,其餘汽機車臨時停車時必須熄火,若引擎空轉超過3分鐘,將處以500至2000元罰款

環保局長張皇珍今天帶隊到赤崁樓等商圈稽查反怠速車輛,駕駛人均能聽從稽查人員勸導關掉引擎。張皇珍說,稽查人員發現停車未熄火車輛會先勸導,駕駛人若不聽,持續引擎空轉超過3分鐘才會告發。稽查人員也不能躲在旁邊計時,直到3分鐘後才現身直接告發。

台南市長許添財去年出國訪問,發現國外為節約能源及減少車輛廢氣排放,汽車停車時都會關掉引擎。他回國後要求環保局擬定自治條例,禁止汽機車怠速,去年6月經市議會通過,成為全國第一個通過反怠速自治條例的城市。

去年10月市府舉辦反怠速宣導,昨天反怠速自治條例實施,民眾都能聽從稽查人員勸導,沒有開出罰單。

張皇珍說,都市的汽機車怠速狀態約佔行駛時間的15%~20%,100輛汽車怠速所排出的有害氣體,相當於1萬輛行走中汽車的總排放量。停車熄火不但省油,並能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防止地球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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