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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帶七病患 丟一命 醫院賠

一女帶七病患 丟一命 醫院賠

屏東迦樂醫院六年前派鍾姓女副護理長獨自帶孔姓男子等七名院內精神病患外出就醫,孔趁機溜走,第二天陳屍芒果園。孔妻與四名子女認為醫院配置人力有疏失,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定,醫院應為鍾女的過失負連帶責任,判醫院賠償孔的妻兒五人共二百一十七萬多元定讞。

孔因罹患癲癇與精神疾病,二○○九年被屏東地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同年七月強制送進迦樂醫院住院治療;孔因病躁動,同年八月與病友打架受傷,當天醫院派鍾女帶孔與六位病友前往屏東枋寮醫院就診。

判決指出,鍾女等人到醫院後,有三名病患的診號先到,鍾女帶他們先進去診間看病,孔和其他病患留在開放式門診等候區等待;幾分鐘後鍾女回來,孔已不見蹤影,鍾女趕緊回報迦樂醫院,通知家屬並報警協尋。隔天下午,孔被發現陳屍在附近芒果園,手腳有許多疑似死後被蟲啃咬痕跡,研判病發所致。

醫院表示,孔自己不聽話乖乖坐好候診,也有過失責任;何況走失不必然會死亡,鍾女的過失與孔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認為醫院知道孔易躁動亂跑,須隨時監控保護,卻沒派遣足夠人力陪伴外出就醫,醫院應為鍾女的過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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