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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留字條「關心」對方媽 不起訴

討債留字條「關心」對方媽 不起訴

康姓男子與翟姓男子有債務糾紛,前年9月康至翟住處催討債務,未經同意進入車庫,大喊要翟出面解決,未獲回應,轉往翟母住處找人未果,4天後再到翟住處,留下字條「媽媽年紀大了身體要顧」,翟妻自認「心生畏懼」,報警控告康恐嚇危害安全和妨害自由。

康在檢方偵訊時否認指控,稱跳票紀錄有翟母地址,前往找翟未遇,再轉往翟住處,因見翟母年紀大身體不好,翟母也說兒子很久沒回家,他才留字條叫翟回家看媽媽,沒有特別意思。檢方認定康沒有恐嚇之意,以及侵入住宅主觀犯意,處分不起訴。

康姓男子辯稱,他前年9月5日到基隆市翟住處討債,地址是翟母告訴他的,因為跳票紀錄有翟母地址;當時翟不在,因車庫門沒關,他有進入車庫 ,都沒看到人,就走了。再到翟母家,留下字條,請翟與他聯絡。

4後天他再去翟住處,也留了字條,並表示「媽媽年紀大了身體要顧」,因為他聽翟母說兒子很久沒有回家,才叫他回家看他媽媽,沒別的意思。

翟妻以康所留字條令她心生畏懼,告康恐嚇危害安全和侵入住宅。檢方查閱翟妻提供的錄影光碟,翟妻自承當時車庫門打開,康未使用工具進入,並喊叫「有人在家嗎?」檢方認與侵入住宅的構成要不件不符。

至於恐嚇部分,96歲的翟母的外籍看護證稱,前年9月間有人來找翟姓男子,翟母告訴對方兒子沒有住一起。對方有留手機號碼,沒有恐嚇之舉。檢方檢視字條內容「翟先生:您的個人票據有一張退票,在我這請聯絡」,「可以商量如何處理,媽媽年紀大了身體要顧」,依內容判斷是以處理票據債務為主,非指名翟妻,也未對翟妻有危害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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