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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女滿16歲懷孕 父母告不成男方

高二女滿16歲懷孕 父母告不成男方

台南一名高中女生與男友發生性關係並懷孕生子,女方父母以監護權受侵害訴請賠償一百萬元;法官認為,刑法規定男女滿十六歲就具有性行為同意能力,民法也明定男子滿十八歲、女子滿十六歲可結婚;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男方自無侵害到女方家長監護權,駁回求償之訴。

這名高二女生去年暑假期間認識在中部工作的男子,兩人透過LINE交往,後來發生性關係。男方常利用放假回台南時,在凌晨兩三點、女方父母熟睡時,載她到自己住處發生性行為,並趕在父母起床前再偷偷載回家,讓女生準時上學。

女生後來懷孕,去年底肚子微凸、月經多月沒來,到婦產科檢查,診斷出懷孕近五個月,醫生建議不宜人工流產,家人在痛苦中同意留住胎兒,上月間產下女嬰。

因女兒自願與男友發生性關係,且也未被誘拐離家,女方父母告不成男方妨害家庭;但以女兒尚未成年,男方行為侵害到他們對女兒保護、教養的監護權,並造成他們精神上打擊與痛苦,要求賠償一百萬元精神撫慰金。

男方則表示與少女真心相愛,沒侵害到監護權,希望迎娶,並會協助完成學業。但她父母在庭上認為女兒只是單純高中生,又未婚生子,以後將受外界異樣眼光,身心飽受折磨、苦不堪言;並指家庭為此爭吵不已,親子關係深受其害,認為不是迎娶就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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