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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挨罰哭窮 二審判駁回

酒駕挨罰哭窮 二審判駁回

黃姓男子今年1月喝了半瓶高粱酒後騎機車,停在路邊嘔吐,被警方取締酒駕,基隆地方法院一審判決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黃以家境貧寒,無力繳納罰金,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無不當,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今年1月2日中午至晚上,在基隆市安樂區朋友住處,喝了半瓶高粱酒後,翌日凌晨騎機車,停靠路邊嘔吐,遇警方攔查,聞到酒味,實施酒測,酒精值為每公升0.71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黃坦承酒駕,事證明確,經基隆地院簡易庭判決,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折算須繳納9萬元。

黃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自承高中畢業程度,家境貧寒,需撫養2名子女,無力繳納罰金,請求法官輕判。

二審合議庭審理認為,量刑輕重,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如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指為違法,上級法院對下級審法院的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原審法官處刑並無違誤,並審酌黃男犯後態度良好,沒有前科紀錄,以及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量刑適當。本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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