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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雙方代理行為 法律效力為何? [打印本頁]

作者: obavia    時間: 2015-4-21 00:37     標題: 雙方代理行為 法律效力為何?

雙方代理行為 法律效力為何?

       林男為A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林男代理公司將公司名下一間辦公大樓樓層出租給B保險公司使用,每月租金10萬元,租期自101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事後,原本應於101年7月1日之付的租金60萬元,迄今已逾6個月仍未支付,也未遷交辦公樓層,A公司的代表人林男也未曾有催繳行為,經A公司發存證信函催繳後,始得知林男數月前已成為B公司之代表人,林男雖有通知B盡速搬離,但同時也免除B支付違約金及所欠租金之義務。A向法院提告後,法院判決B公司應遷離並返還該辦公樓層,並將違約金、所欠租金及利息向A清償。

法律評析
      本件涉及林男的雙方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所為「雙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時受甲、乙雙方當事人委託,代理雙方為特定法律行為的意思,特徵在於同時代理雙方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實務上常見的例子,例如便利商店店員同時受買賣雙方委託買賣商品、房仲受房東和房客的委託,代理簽訂租賃契約等。不僅是一般人有雙方代理的適用,法人之間(也就是公司與公司間)也有雙方代理的適用。

      法律上為避免利益衝突,防範該雙方代理人厚此薄彼,失其公正立場,於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雙方代理,且不論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意定代理,或是法律規定的法定代理(例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監護人等,均是所謂的法定代理人),都禁止雙方代理行為。

      但違反雙方代理的法律效力並不是完全無效,在經過委託人許諾或是專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雙方代理所成立的法律行為還是有效;若不符合這2種情形,則為無效。如本件所示,林男在免除B公司對A公司的債務時,已經同時兼為A公司與B公司的代表人屬於雙方代理行為,如果A公司與B公司都承認林男的免除債務行為,那麼A公司與B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就因為林男的免除而消滅了;但如果A公司不承認林男的免除行為,該免除行為即為無效,A公司仍得依民法455條、第767條向B公司請求遷離並返還辦公室樓層,並請求給付租金、違約金。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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