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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在檳榔攤打牌 警:「聚賭」逮人 [打印本頁]

作者: Gnir003    時間: 2012-2-26 00:19     標題: 在檳榔攤打牌 警:「聚賭」逮人

  北部一名檳榔攤業者出面指控警方為了衝積效,把打牌娛樂當成賭博罪逮人。

  業者表示,過年期間,店內三名名員工打撲克牌,消磨時間,突然出現大批警力進到屋內,將員工逮捕,說他們聚賭,將三人函送法辦!當事人不服,現場只有幾百元,而且是在自己的店面裡玩牌,怎麼可以算公然聚賭。

法律教室:

所謂公共場所,指多數人公共使用或聚集之場所。如公園、廣場、道路等。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指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雖犯罪行為人認為是在自己店內消遣娛樂,但本案<u>檳榔攤乃屬營業之場所,則為公共場所,並且確實有賭博之行為,因此,本案極可能定罪。

◎ 如在山野僻靜之處賭博,可以嗎?
雖為山野僻靜處,但仍屬公眾得出入處,故違反賭博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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