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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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股務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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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報名日期: | ||
| (一)第一次:98年12月30日至99年1月15日。 | ||
| (二)第二次:99年7月1日至15日。 | ||
|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掛號郵寄通訊報名(郵戳為憑,逾期及現場報名均不予受理)。 | ||
| 三、通訊報名地點:100台北市南海路三號五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測驗中心。 | ||
| 四、報名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 ||
| 註:因應目前經濟環境,證期會提出「報名費優惠辦法」,考量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及支領失業給付者等弱勢族群之經濟負擔,採取報名費減半優惠措施,自98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止,二年為期,實施對象擴及前揭弱勢族群其仍在就學之子女。 | ||
| 一、測驗日期: | ||||||||||||||||
| (一)第一次:99年3月7日。 | ||||||||||||||||
| (二)第二次:99年9月5日。 | ||||||||||||||||
| 二、測驗科目及測驗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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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測驗須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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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債券人員: | 本項測驗之總分為一百分,以達七十分為合格。 |
| 二、股務人員: | 本項測驗各科之總分為一百分,二科總分合計達一百四十分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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