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保險之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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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ldsmart
時間:
2014-1-5 01:10
標題:
保險之寬限期間
保險之寬限期間
1.保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季繳或月繳者,免經催告的程序,自保費交付日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2.寬限期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契約尚在繼續有效的狀態中,保險公司仍應負給付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金的責任。但所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則應由保險金中扣除。
3.逾期仍未交付保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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