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保險之寬限期間 [打印本頁]

作者: goldsmart    時間: 2014-1-5 01:10     標題: 保險之寬限期間

保險之寬限期間

1.保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季繳或月繳者,免經催告的程序,自保費交付日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2.寬限期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契約尚在繼續有效的狀態中,保險公司仍應負給付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金的責任。但所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則應由保險金中扣除。

3.逾期仍未交付保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效。

來源:聯晟法網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www.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