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巴士車 騎士撞癱婦人 緩刑4年
超巴士車 騎士撞癱婦人 緩刑4年
徐姓騎士去年10月因為馬路被巴士擋住,所以變換車道超車,不慎撞到當時在巴士左側的一名婦人,婦人經過急救後,到現在仍然意識不清。臺北地院以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四年。
法律評析
(一) 緩刑是指在一定期間(二年至五年不等)內,先暫緩刑的執行,如果在暫緩執行期間內,被告(加害人)行為良好,且未經法院撤銷緩刑,刑的宣告就失去效力。此種制度主要是針對犯罪輕微的人,如偶發犯、初犯、過失犯等為了保全其廉恥心以促其悔改遷善,且為了避免初犯之人入監獄染惡習,則予以緩刑。
(二) 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的要件有三:
1.受二年(少年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者。
2.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者。
3.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如具備上述三項要件,法院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期間,受刑人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如緩刑期滿,法院沒有撤銷緩刑,原來宣告之罪刑即失去效力。
(三)臺北地院審理時,徐姓騎士坦承犯行,法院認定徐姓騎士觸犯過失致重傷罪,由於事故發生後,徐姓騎士在現場等待警方前往調查,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審酌徐姓騎士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與行車安全,貿然超車變換車道,過失造成傷者昏迷,情節嚴重,但因他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陸續賠償49萬元,所以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四年。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